一、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乃是指那些蓄意虚构引入资金或项目等虚假缘由,采用伪造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以及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措施,乃至超过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多次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手法,通过这些手段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予的贷款,且其涉及贷款数额较大的严重违法行为。
要准确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成立与否,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出发进行
首先,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企图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
然而,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究竟是为了个人享乐挥霍,抑或是用于其他非法活动,都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具体行为。
最后,只有当诈骗贷款的数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才能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行与非罪行的重要界线。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片面共犯怎么判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明确规定,任何以诈骗方式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行径,若涉及金额较大,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倘若涉及金额极为庞大或者行径中呈现出其他重大恶劣情节,那么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苛。
至于针对贷款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核心在于,该共犯是否存在着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片面共犯仅仅知晓他人正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却未实际参与到具体的诈骗活动之中,亦未与他人达成共同的诈骗故意,那么他很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共同犯罪的成员。
然而,如果片面共犯不仅了解相关情况,还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例如提供虚假信息、协助转移赃款等,那么他就极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份子。在此种情况下,对他的定罪量刑将主要取决于他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同时还要结合他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他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决。若确实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他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伪造公文等手段,对银行实施欺诈,且主观意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此罪的认定,则考量的是行为主体是否在进行诈骗行为时具有明确而强烈的非法占有的意图,而不论其动机为何;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诈骗行为;最后,所骗取的贷款金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规模。以上三个要素的综合判断,构成了贷款诈骗罪的完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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