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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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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8 · 3035人看过
导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一事不再理时效中断还会理吗

以下是关于债务诉讼时效中时效中断及特殊情况下延长时效的具体规定: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发生了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事件,例如某些重大原因的消除,则可以从该事件消除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通常而言,债务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在此期间,权利人需明确认识或完全了解到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以及负有责任之人的身份;

第二,若权利所遭受的损害程度超过二十年时间仍然没有得到修复,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再对此予以保护。

至于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他们有权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法律层面所做的详细规定如下:对于已经经过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而正式生效的案件,倘若有当事人再度发起诉讼,法院应向其明确告知原告有权申请重新审判,唯独针对人民法院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裁定,这一情况应当单独考虑。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此类案件作了特别规定:对已实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若有当事人再次提出诉讼请求,法院需先告知原告有权申请再审,但在此之外如遇上允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裁定,则不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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