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既遂标准
绑架罪犯罪既遂标准是在绑架犯罪中被绑架人要在犯罪行为人向特定关系人提出财物和其他非法要求时,才真正具有“人质”的完全意义,绑架犯罪的基本犯罪特征才能全部具备,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刑法》第239条
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二、绑架罪既遂要件有几个
认定绑架罪是否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客观方面要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进行反抗的方式,非法将被害者从其居住地点或所在地强行带走,且使其处于犯罪分子的直接掌控之中,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权;
其次,在主观层面,犯罪分子必须具备向他人勒索财务的明确意图,无论该意图最终是否得以实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对绑架罪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绑架犯罪中,被害人只有在犯罪行为人向特定关系人提出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后,其所处境地方能实现人质的完整意义,绑架罪的基础犯罪特点也因此能够全面显现出来,从而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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