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生存面临严重危险、即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医学上的“濒死”阶段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作为遗嘱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使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相关遗嘱亦不应具有法定效力;
此外,口头遗嘱还需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监督,否则便难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最后,口头遗嘱应以直接且口头表述方式,准确反映遗嘱人对于遗产处置的真实意愿与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的执行条件有哪些
口头遗嘱只有在满足以下五个特定条件以后,方能具备法律效应和约束力:
首先,它必须是在遭遇重大危机或紧急情况的压力之下产生的意志表达,这使得它区别于通常情况下在清醒理智状态下作出的其他形式的遗嘱;
其次,这种遗嘱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采取两个或更多的客观知情者或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再次,作为遗嘱的制定者,立遗嘱人必须拥有完整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们在制定遗嘱的时候必须处于能够独立思考、判断和决策的状态,而不是受到任何精神上或身体上的限制;
第四,立遗嘱人在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必须是真诚且明确的,不能存在任何虚假或欺骗的成分;
最后,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涉及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事项,同时也不能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仅在遗嘱人生前处于“濒死”的紧急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需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所立。倘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已经失去了行为能力,那么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必须有两位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同时还需要遗嘱人亲自用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真实的财产处置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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