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对于具有从属地位的参与者,必须依据其具体的情节和表现,适用相应的酌定减轻、法定减轻乃至完全免除刑事处罚的策略。
这些参与者被称为“次要罪犯”或是“辅助性罪犯”,实际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共同犯罪中的一种。
他们所扮演的角色通常不是主谋,而是提供支持或者协助主犯的行动。
在刑法范畴内,合同诈骗罪是指一类特定的犯罪活动——即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假陈述、瞒报真实信息等欺诈手法来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类操作通常需要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才会构成此罪名。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最后,法院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在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对于那些从事次要或附属性质工作的刑事从犯,可以依据其所涉情节及行为的严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轻或者豁免刑责。这些人通常是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协作方而非主导者,他们发挥的主要作用就是协助首要犯罪分子实现其欺诈目的。该罪名被界定为是通过在合同订立阶段使用伪造的手段去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有当受害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达到特定的规模时才会构成此罪。刑法针对这类附属罪犯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并强调需进行细致分析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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