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不赔偿鉴定费合理吗
在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有关鉴定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属于无效的。
首先,鉴定费用是实际发生且已经实际支出的款项,理应视作直接的经济损失,对此类款项进行赔偿属于不容商榷的事实。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凡企图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法律所应履行之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者,均属无效。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公司不理赔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之时,消费者可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消费者有权对保险公司因违反合约或违背法律而导致的拒赔行为,向当地的银保监会进行投诉反映;
其次,消费者亦有权利针对上述问题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其理赔义务,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相关条款中,倘若明确标示出鉴定费用将不予以赔偿,那么这种做法在法律效力上便应当视作无效。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而鉴定费用作为确定保险事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所必需的开支,如果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无疑将会对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因此,任何企图借助合同条款来规避保险人承担鉴定费用赔偿义务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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