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什么人能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身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面对特定情况下,有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1.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2.涉嫌犯有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而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罪犯;3.身患严重疾病,导致行动自主受限的被告人,或者是正处于孕期,需要哺育幼儿的妇女,同时保证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4.在羁押期内,由于案情复杂,尚未结案,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什么病可办
关于可适用取保候审的疾病类型,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症或生活无法自理,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便有可能被批准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是由司法机关要求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配合调查的一种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次,虽然涉案人员涉嫌严重犯罪,但是如果其被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也可以考虑采取该措施;再次,对于患有重大疾病、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只要其被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该措施;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被羁押,并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也可以考虑采取该措施。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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