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能判受贿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第385条之明确规定,侵吞公共财产类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国家公务身份的特定群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串通、合谋利用后者的职务影响力,以施压、引诱或其他非法手段收受或索求个人或多个他人的财物,并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他们也有可能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我们需要对具体情节进行深入剖析,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紧密相连,以及其是否满足共同犯罪的法律构成要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算行贿罪吗
即使在未担任公职的情况下,也有条件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财物输送的犯罪活动。如果个人或组织并非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但试图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来获取不当利益,并且在特定数额或者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他们都能被视为行贿罪的潜在罪犯。具体例子如,某公司致力于获得政府的采购合同,为实现这一目的奉上丰厚的财物讨好负责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这家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就可能触及到行贿罪的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罪主要适用于国家公务人员。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国家公务人员与国家公务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后者所拥有的权力进行非法收受财物活动,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在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需要对非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与其所参与的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进行深入剖析,同时还需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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