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里管辖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关于采取取保候审的权限,应专属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所掌握。在三个公权力机构中,可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采用此种强制性法律手段的决定,以维护社会治安并保障人权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过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采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单独会见或通信等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权,应当专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这三大国家司法机关。在这三者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出是否采纳这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权利益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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