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的法定升格条件都有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对强奸罪之法定加重情形的具体定义如下:首先,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极其严重者;其次,实施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性行为或有此种行为者;再次,在公共场合公然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性行为者;此外,二人以及二人以上轮奸者;再者,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且给其带来身体危害者;最后,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伤害以至于死亡,亦或是导致其它严重社会后果者。这些情况均可以凭此而使本应受到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强奸罪,升级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法定减轻情节有哪些
涉及到强奸罪量刑的从轻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者在实施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如实交代;
其次是犯罪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中止状态或是未遂状态;
第三个是从年龄角度考虑,如果犯罪者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那么在量刑过程中就应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
此外,对于那些既聋且哑的人士或者盲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因素之一;
最后,对于那些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犯罪者,同样可以考虑从轻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强奸妇女以及奸淫幼女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其次是实施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或者存在此类犯罪倾向的罪犯;再次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恶劣行径;此外,还有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轮奸的犯罪行为;最后,对于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并对其实施身体伤害,甚至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罪犯,以及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罪犯,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些情况下,原本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强奸罪,将会被加重处罚,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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