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不理赔标准是什么
通常而言,保险不予理赔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条文无法契合现实状况,或者申请索赔的请求与保险合同条款相违背。
2.投保人在购置保险过程中,故意向保险机构隐瞒了关键性的信息。
3.当意外事件发生之后,投保人未能迅速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未能充分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事实真相。
4.保险公司经过严格评估,认为该起意外事故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5.在意外事件发生之后,由于投保人未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保险公司不理赔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之时,消费者可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消费者有权对保险公司因违反合约或违背法律而导致的拒赔行为,向当地的银保监会进行投诉反映;
其次,消费者亦有权利针对上述问题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其理赔义务,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导致保险无法理赔的主要原因包括: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与实际情况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或是需要申请赔偿的这个事项与条款规定的内容相互矛盾;投保人在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下隐瞒了相关的重要信息;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是在提出索赔要求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投保人由于对突发事件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使得损失状况进一步恶化。上述各种原因都有可能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方面对于索赔申请进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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