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几次传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所规范的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针对取保候审的传唤次数,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款予以规定。此项法条主要是对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长进行了限制,即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或者二十四个小时;同时也禁止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等方式,将其转变为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且要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期间能够得到充足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传唤次数,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相关要求来加以确定,然而,法条本身并未对此设定具体的次数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传唤次数并无明确的法定上限。此项条款主要是对传唤及拘传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传唤及拘传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或者24个小时,并且严禁采用连续传唤或拘传的方式来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此外,还需要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饮食以及适当的休息。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传唤次数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法律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合理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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