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取保候审的误解和认定有何规定
解除羁押或者保释,这是一项特殊的刑事司法措施,常常容易与犯罪分子的无罪被释放及宽大处理相混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当待审的犯罪嫌犯或被告,缴纳了保证金且得到担保之后,便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获得短暂的免于羁押,但同时他们也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不能擅自离开所在的住所区域、每隔固定时间就必须向相关部门汇报自身的动向等等。解除羁押或者保释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并完成,而不是单纯宣告并认定涉案人员的无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对取保候审的人能用戒具吗
并无任何不妥之处。无论被告是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人士,抑或是仍然被羁押等待审理的被控人员,在举行正式的庭审程序时,他们通常是不会佩戴手铐的。我们的法律明确指出,当刑事案件中的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届时参加庭审时,可以身穿整齐的正装或者舒适的便装,而无需穿着监管机构特制的识别服装。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展开庭审活动过程中是不得对手持有可能危及庭审秩序和审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的,除非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必要的,以保障法庭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解除羁押或者采取保释措施,系指一系列的刑事司法程序,旨在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交付适当金额之保证金并获得合适之担保条件之后,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得以摆脱牢狱之灾,然而这类措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诸如不可以私自离开当地行政区域、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个人行踪等等。其主要宗旨在于保证诉讼过程能够顺利进行,而并非单纯地宣告被告人无罪。这种做法与所谓的宽大处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更注重在司法程序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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