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有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拘留阶段,仍有机会申请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此项举措是一种在刑诉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手段,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之后,在不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前提下,能够暂时解除其被羁押的状态。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被拘留者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允许涉嫌犯罪之人在交纳足额保证金或者找到合适的保证人之后,可以暂时免除被羁押的处境,但是必须确保其不会试图逃避警方的调查、检察机关的公诉以及法院的审判程序。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涉嫌犯罪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以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地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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