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违法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
在面临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结果时,当事人若欲寻求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可向相关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即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上述两个机构中的任意一个作为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关于常规交通违章行为处理的妥善步骤如下:
1.对于已经做出裁决的交通违法纪录,敬请在十五日之内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如持有开通网银功能的银联卡)或者前往违法裁决地点所规定的指定银行进行罚金缴纳;
2.针对尚未作出裁决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凭借其驾驶证(或强制凭证)、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违法机动车辆行驶证(如果涉及经营性运输活动,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证书)前往违法地点所在的交警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领取相关处罚通知单。之后,当事人应携带该处罚通知单前往指定银行(亦或是通过提供罚单号码和网银账户),全额缴纳所需罚款;
3.若在此记分周期内,驾驶员的驾驶证被累计记满12分,则须参与为期七天的满分学习课程,并接受考试环节(12分情形下需测试科目一,而在同一周期内两次达到12分,或者一个周期累积总分数达到24分时,则需进行科目一及其附加科目三的考核)。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当面临交通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处罚时,当事人如果有意愿寻求行政救济途径进行复议,则有两种途径供其选择:第一种是向与其隶属同等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另一种则是向前一级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起申诉。当事人具有绝对的权利任意选择以上任何一个机构作为其复议の申请渠道,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限来提起复议请求。对于如何选择适当的复议机构,这对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来说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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