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款怎么处理
若当事人之间未对于合同生效条件作出明确约定,通常会认定其自合同签署之日生效;倘若两人间通过书面合同书方式确定交易内容,那么签署双方的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时即确立了该合同;若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合意,则可在正式签署前向对方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请求,当确认书签订完成后,该合同方可视为正式成立,而成立日亦即是生效日期。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合同没有约定终止时间是不是永久有效
无大纲期限劳动协议之效力并非始终不变。所谓无大纲期限劳动协议,乃是指雇主(甲方)与员工(乙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在未明确界定终止时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协议。在此种情况中,无确定终止时间意味着劳动协议并未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结束日期,劳动协议的有效期无法确定,但绝非不存在终止的可能性。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双方事先同意的条件未得到满足,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劳动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然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无大纲期限劳动协议亦可依法进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合约没有明确指出其生效的具体期限,那么通常情况下,它会在签署当日开始生效。对于书面形式的合约来说,只要经过了各方的正式签名或者盖章,就意味着该合约已经生效。而对于那些通过通信邮件、电子文档等其他方式来达成共识的合约来说,人们也可以考虑要求双方签订确认书,以此来证明该协议已经正式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确认书签订的时间也就代表着合约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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