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是什么
仲裁,即法律语境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将可能出现的各类纷争,委托给具备独立公正立场的第三方予以裁决的一种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据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意识地将其纠纷案件交付至仲裁机构审理。仲裁庭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裁断,且双方当事人均需严格执行裁决的内容,不受仲裁会议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仲裁的优势在于,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尤其适用于那些需要尽快解决的争端。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仲裁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通常情况下,在产生劳动争议之时,当事人应于1年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进行解决。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意为在劳动者或者雇主的权益遭受另一方的侵害之后,如果在既定的法律期限内未行使相应权力,就意味着将失去由仲裁机构提供保护的机会。换句话说,只要超过了仲裁时效期,权利人的胜诉权利便会被彻底剥夺,也就是他没有资格再寻求仲裁委员会的援助与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乃纷争化解机制之一,是指在两造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将其尚未终了的争议交由公正且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裁断。在此过程中,双方需签署仲裁协议,将相关案件提交至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仲裁庭在经过深入调查取证以及听取各方意见之后,会依法作出最终裁决,而此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履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迅速地解决各类纷争,尤其适用于那些亟待解决的重大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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