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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离婚协议书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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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3 · 1379人看过
导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需提交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保留一份存档。如协议书遗失,当事人可携带离婚证明和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档案。负责人会根据申请,调出存档的协议书并加盖公章,完成补办手续。
补办离婚协议书需要什么证件

一、补办离婚协议书需要什么证件

在夫妻双方进行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须向主管机关提交离婚协议书,而此离婚协议书需以一式三份的形式制作,即在民政局保留了其中一份作为存档之用。若离婚协议书发生遗失现象,原则上是可以进行补办的。当事人只需携带本人的离婚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前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询离婚档案。相关负责人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原有办理离婚登记时交予民政局保存的离婚协议书调出并复制一份加盖公章,即可完成补充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补办离婚协议书去哪里补

关于补办离婚协议的相关事宜应遵循以下流程:

首先,当事人应该前往民政部门;

其次,若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一份详尽的离婚协议,而这份离婚协议通常由一式三份组成,也即其中两份会被民政部门保存归档。如果不幸遗失了离婚协议,并不需要过分担忧,因为仍然有方法可以进行补办。只需要携带离婚证书及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查询离婚证件的请求,相关工作人员将会依约将当事人的档案材料调出,依据个人的书面申请,为其复制一份当初递交至民政局离婚登记时所适用的那份离婚协议,同时加盖公章即可完成补办过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夫妻二人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以便进行备案归档。若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幸遗失的话,相关当事人可以携带着已经生效确证其离婚事实的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户口本,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档案查询请求。工作人员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关操作,从档案资料库中找出留作备份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并对其进行盖章确认,从而圆满地完成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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