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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交通事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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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3 · 2325人看过
导读: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需由交通警察详细记录事故信息并交付涉案当事人:1)证据不足或现场变化导致真相无法查清;2)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争议;3)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4)当事人反对交警调解。若调解无果或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可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交通事故有哪些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交通事故有哪些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景时,不得采用简易程序处理,而须由交通警察在事故鉴定书上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后,将其交付给涉案当事人

(1)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交通事故证据,并且由于现场状况发生变化或证据丢失导致交警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真相的;

(2)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强烈争议的;

(3)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在事故鉴定书上签字确认的;

(4)当事人明确反对由交通警察进行调解解决该事件的。如在此类情境中或者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共识以及在调解生效之后当事人依旧不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当事人便可选择向司法机关发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以下特殊情况,方可不予适用简易程序:

首先,在具有极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不应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若被告人为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辩识或者自我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则同样不应采用简易程序;

再者,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部分被告拒不认罪,或者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持有异议的情况时,亦应避免使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在遇到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应由交通警察对此类事故进行详尽的信息记录,并向涉及该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传递:1)由于证据不足或者遭受现场变化影响,致使真实情况难以作出明确推断与判断;2)如果当事人对于事故的最终判定持有异议;3)事故当事人拒绝签署确认书;4)当事人对交警所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反对。若经过调解但未能达成共识,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后未能得到妥善执行,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发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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