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还会判刑吗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个问题:在司法程序中,某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是否必然会面临着被判定有罪的境地?回答这个问题,答案并非绝对肯定。刑事拘留其实仅仅是司法部门为了对特定嫌疑人进行侦查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侦查的过程中,或者在侦查工作完成之后,如果侦查机构判断嫌疑人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就有权决定撤销案件,从而使得相关嫌疑人得到释放。
那么,又有哪些情况下,我们可以对某个潜在的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进行先期拘留呢?针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给出了明确规定。当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我们便可以对其进行先行拘留:
第一,该嫌疑人正处于预备预谋阶段,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在犯罪事实发生后立刻被察觉;
第二,遭到被害人和现场目击者的指控,确认其为犯罪嫌疑人;
第三,在其居所或者身边发现了足以证实其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
第四,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行凶杀人、逃离现场、逃避法律制裁;
第五,具有销毁证据、伪造证言、串供的潜在威胁;
第六,始终未透露真名实姓和确切居住地址的嫌疑人员;
第七,因其活动轨迹不定、屡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而引起关注。
接下来,若是相关人员被起诉至法院接受审理,经过严谨审判,若法庭断定其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便可获得无罪或免于刑事追责的结论。反之,倘使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我们不应该对某名嫌疑人赋予涉嫌犯罪的指责,那么就必须撤销案件的处理。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嫌疑人已经被捕入狱,必须尽快将其释放,颁布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先负责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还可以调解吗
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及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被羁押之人有权寻求与受害方进行和解谈判,以期获得对方的宽恕与谅解。
然而,由于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环节,这是依据相关法规仅能针对民事权益部分进行协商调解的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对于刑事责任部分,则无法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并不预示着必定存在犯罪行为。它乃是司法机构为了进行有效调查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在经过充分的调查之后,如果无法找到相关的犯罪证据或者被告人没有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涉案人员将可以获得自由身。依据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明确的先行拘留条件,例如涉嫌准备或已经实施了犯罪活动、受到指控、发现了犯罪证据、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故意毁灭证据等等。倘若在法院进行全面审理之后,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应当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且向检察机关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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