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关于拆迁补偿协议方面所产生的纠纷,严格意义上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当拆迁方与被拆迁者之间就协议内容发生分歧时,被拆迁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行政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若对于裁决结果无法认同,那么他们有权利在接到裁决文书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就此进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问题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公正解决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拆迁补偿协议适用诉讼时效是几年
关于征用拆迁补偿之诉的法定时效为六个月。此期限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行政机关所采取之行政行动,抑或是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匪夷所思的原因而导致其无法及时提起诉讼,那么这些在延误期间内所耗费的时间均不得计入到起诉期限之中。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涉及到拆迁赔偿协议的争议中,该争议的核心层面实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当拆迁各方在协议条款及内容上产生异议,其被拆迁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倘若对于裁决的结果感到不满意,被拆迁方有权利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针对拆迁赔偿事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一程序设计旨在确保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途径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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