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第一次开庭是调解还是判
于首次开庭之中,首要程序即是对案件予以调解。作为如有无法赞同调解结果之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直接进入审判环节。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对于当事人意志自由与案情清晰明了的尊重,认真分判断辩是非曲直,然后才会展开调解工作。当人民法院着手进行调解工作时,调解的主持者既可以是独任法官也可以是合议庭成员,同时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在现场环境下完成调解过程。在进行调解之际,人民法院得以采取便捷的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到场参加调解活动。
另外,为推动调解进程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会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发出邀请,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受邀人士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解举措以达到调解成功的目标。
最后,所有的调解协议必须建立在各方自愿且不存在任何强制因素的基础之上,并且协议内容本身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二、法院第一次会判离婚吗
对于首次前往法院寻求离婚裁决者而言,未必能够如愿以偿获得离婚判决。因为法院做出离婚裁决的先决条件在于,证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然破裂,经过充分协调和尝试之后,仍然无法挽救岌岌可危的婚姻关系。若在诉讼审理阶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来证实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夫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恢复了和睦相处的状态,那么法院将不会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首次举行的庭审阶段,首要的程序便是展开调解工作。若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庭则可以直接进入审判流程。在此过程中,法院尊重每位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仔细斟酌和分析后,进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可以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成员进行主持,并且尽可能地在现场进行。同时,法院也会通知相关的人员参与其中,并邀请相关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协助。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必须是出于自愿,并且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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