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事故保险不理赔
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人相关信息;保险事故与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并不完全匹配;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外的风险事件;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涉及代为签署保单文件的情况;非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未能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自杀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期限已过,保险责任自动终止;理赔申请超过了保险合同规定的时效;由于客户自身操作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什么样的事算侵占罪
侵占罪,又被称为“非法占有”罪,其定义为:行为人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采取非法手段,通过隐藏、转移等方式,使原属于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掩埋物脱离其控制,并将之据为己有,且上述行为的价值较大,行为人尚不愿归还给原主人,由此导致的犯罪现象。在认定侵占罪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该罪行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任何单位的所有财产;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再次,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
最后,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若投保人未能真实披露相关信息、事故与保险约定存在不符之处、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在保险条款中的等待期内发生的事故、由他人替代签署保单、非保险事件引发的损失、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应缴纳的保费、未能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存在欺诈行为、自杀情况、保险期限已过、超过索赔时效的申请以及由于客户自身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等,保险公司均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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