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乡土民房拆迁涉及到的宅基地补偿方法如下:
第一,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应依照该被征收之地原来所具有的用途需求进行补偿;若为占用耕地,其补偿费用则需要涵盖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款及地上附属设施、农作物以及树木等青苗的补偿费用;
第二,对征地补偿内容做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对宅基地的补偿,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偿部分;
第三,在住房供给保障这一环节.",城市规划区域内部的被征地农民,需由政府提供相关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而无法获得这类房屋的,依据市场价格实施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过户四邻签字是必须的吗
无需如此。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交易之时,并不强制要求周边四邻进行指界签字。确实存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导致的农地宅基地发证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数字化坐标,此时才会需要四邻协助指界,以便确定用地范围和明确权属界线。
然而,在完成地籍调查或土地确权之后,所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其四至边界均已在权证上详细标明,故无需再次通过四邻来确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处理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宅基地补偿问题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尊重土地的原始使用属性并据此给予理想的补偿,例如,如果涉地涉及到耕地资源,则需支付包含土地使用权、安置费、配套设施建设、农作物以及树木等在内的全面补偿费用;其次,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服务;最后,针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政府有责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替代品,若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则应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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