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父母给的房子是婚后财产吗
若在子女结婚后由其双亲赠送财物,且相关文件仅有送赠人子女一方的姓名记录,那么应当视为是该位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婚姻共同财产。相反,如赠予过程中记录了夫妻二人均有所有权,则应为他们的婚姻共同财产。倘若这笔财物实际由两人的婚姻共有时产生,不论其所有权证书上列明房产所有人为谁,均应视作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父母给女儿的钱是共同财产吗
关于该问题的答案,需要考虑父母在进行赠与行为时是否已经明确表示所赠之财物仅仅给予某一子女。倘若父母确实做出这种明确表达,那么此部分财物便可被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若未有此类明示,则通常将其理解为对整个家庭成员,即夫妻二人的赠与,亦即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针对子女婚姻期间由其亲生父母所给予的财务馈赠,倘若仅仅是记录在某一位子女的个人名字之下,那么此类财产理应被视为该子女的单独所有物,而不应作为其夫妇俩的共同财产来进行评估;反之,如果这些财物被明确记录为两位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那就必须将它们纳入到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范围之内进行操作和管理。此外,如果这些财物的原始来源来自于已婚夫妇的共同财产积累,不论是以哪位子女的名义记录下来,我们都应该把它看做是这对夫妇的共同所有财产,并据此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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