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是行政行为吗
刑事拘留这一概念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而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被加以规定。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是行政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实施的相关监管和处罚行为,而刑事拘留则是国家设立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甚至于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审判过程能够顺利地进行下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跑或隐匿证据等状况出现,从而对其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羁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拘留并非一种行政行为,而应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主要涉及到政府部门对包括个人与法人在内的各类主体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应的惩戒处分。然而,刑事拘留却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为了保障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逃逸或者隐藏关键证据,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羁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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