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律师怎么处理
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乃是合同争议处理的四种主要途径。
1.协商:合同关系人通过建立在友好基础之上的共同努力与沟通来化解纷争,此乃最为理想之解决方案。
2.调解:若合同关系人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则可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例如,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为国有企业,则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明辨是非,进行调解工作,而非实施行政干预。
此外,合同关系人亦有权请求合同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及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若合同关系人经协商无果且不愿意接受调解,则可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诉讼:若合同中并未设定仲裁条款,且事后亦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关系人则可将合同争议诉诸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除以上普遍适用的特点以外,部分合同还具备其独特的特性,例如涉及国际贸易的合同争议,在解决过程中可能需要引用外国法律,而非我国相关的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我们通常会采用以下四种主要方式:寻求和解、进行调解、提起仲裁以及展开诉讼。所谓“和解”,便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平等对话来解决问题;如果问题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可以考虑借助相关机构或上一级管理机构来进行“调解”;倘若以上手段均未能奏效,那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协议“仲裁”争议焦点;而如果和解、调解及仲裁都没有能够解决问题的话,最后剩下的选择便是通过法院来进行“诉讼”,以寻求最后的公正判决。当涉及到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例如跨国商业贸易时产生的争议,或许还需要参照适用其它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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