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期徒刑的条件包括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关于判处有期徒刑期间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具备自首行为这一特质,即在实施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如实地交代自身的罪责,便可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其次,即使未能达到上述自首标准,只要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同样有可能免受更严厉的惩罚并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
最后,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的如实陈述行为成功地阻止了特别严重后果的进一步发展或者带来了积极影响,那么法院也有可能对其减轻刑罚。因此,取保候审的条件确实与自首或如实供述罪行有着密切关联,然而最终是否适用取保候审,仍需要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判断,并由司法机构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涵自首情节、如实坦白其所犯下的罪行以及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等三方面。然而,就如何实际运用这些条件来为犯罪分子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由相关的司法部门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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