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取保候审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取保候审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时也适合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并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深圳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在深圳执行的取保候审条件,基本与我国内地的其他区域保持一致,其法律根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该项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附加刑独立施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又或是尽管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但是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触发社会潜在危险的对象。除此之外,对于已经患上严重疾病情形,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为自己的婴儿进行母乳喂养的女性,她们同样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明确指出,对于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此种措施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罚金、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判处长期拘留但是没有重大危险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此外,患有严重疾病、身体状况无法自我照顾、正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或者已经超过合法羁押期限而案件尚未审判完毕的罪犯同样可以申请采用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处理。这个机会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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