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被判刑还要处罚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到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律制裁主要包含了拘役以及罚金两种方式。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这起事件中承担着直接的责任,那么他们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接受应有的惩罚。
另外,如果危险驾驶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的刑事法规,那么将会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即使在危险驾驶罪已经被判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之后,仍然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附加罚金等其他形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第133条所规则,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的危险驾驶犯罪,将会面临处罚包括拘役和罚金。不仅如此,如果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此次事件中担负了直接的管理职责,他们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该行为还涉及到其他类型的刑法违法,则需要按照更为严重的法规条款进行量刑。一旦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犯做出判决,可能还需附加额外的罚款等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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