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已判决,赃款赃物怎么追回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宣告成立之后,对于非法所得与非法物品以及其衍生之利息的处理方法如下:
首先,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全面追缴或强制性要求被告人退还,同时要确保及时将被害者的合法财产归还给他们。若有应归还被害者的财产,但无人认领,则需通过公告形式进行通知,公告期为一年,如期满仍无任何人认领,则依法将其上缴至国家财政部门。
其次,对于违禁品及用于犯罪行为的个人财物,必须予以没收,且没收后的所有财物均须上缴至国家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案件已决哪么律师还可以会见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在一定条件下,原来的辩护律师仍然能够在判决书正式下达后的上诉期内进一步接触当事人。在此期间,原先担任一审辩护工作的律师依然有权利前往羁押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然而,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到二审程序,甚至说判决书已经过了上诉期,此时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应,那么便需要重新委托申诉律师来接手处理后续事务并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和商讨。当委托申诉手续完毕后,辩护律师方可入驻监管所或监狱并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商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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