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如何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罪犯在刑事拘留期间所提出的申诉、控告与检举材料,均应由监狱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转递,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扣押行为。因此,罪犯在刑事拘留期间可采取如下途径进行申诉:
首先,可向负责看守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其次,也可向监狱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监狱负责将其转递至相关部门;
最后,还可委托律师或家属代为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在申诉过程中,罪犯需明确阐述自身的诉求及理由,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若发现申诉材料被扣押,罪犯有权要求监狱立即予以转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273条规定,犯罪人在拘役期间所提出的上诉、控告及举报材料必须要在下一时刻就立刻被监狱单位护送转移,不得随意扣押或滞留。另外,可以选择亲自将上诉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至看守部门、检察院或者是监狱等机构;也可以选择委派律师或者家人作为代表进行上诉申请。在进行上诉时,需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陈述理由并且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同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如果发现上诉材料被非法扣押,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将其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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