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不能取保候审吗
以下是一些不可对其采取保释措施的罪犯类型:
(1)曾经被定罪并判刑,且在判决结束后五年内再次犯罪者;
(2)在犯罪团伙中扮演主导角色的主要罪犯;
(3)试图通过自我伤害或自残方式来规避司法调查的犯罪嫌疑人;
(4)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什么情况不属于洗钱罪
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方面,若数字货币承兑商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款项系犯罪所得(如黑钱),那么此时才涉及到洗钱行为。所谓“洗钱”,即指蓄意在毒品犯罪、黑色势力组织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中所获取的财物,通过一系列掩饰其来源及性质的手法,例如将其存入银行、进行投资或者上市等方式,使之表面上看起来合法化的行为;另一方面,若承兑商在主观上并不知情,那么便无法构成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被决定不予释放的罪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他们是在过去五年内有重复犯罪经历的惯犯;其次,他们在犯罪案件当中扮演了主要角色或者属于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第三种情况是那些试图借助自我伤害来躲避调查的嫌疑人;最后,那些涉及到极端暴力或者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均可能被视为无法进行保释的罪犯。这些罪犯之所以会面临不能获准保释的困境,往往是因为他们不良的历史轨迹和涉嫌的犯罪情节严重,同时还可能存在着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因此他们对于社会整体环境已经构成了相当程度的潜在威胁。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安宁和公平正义,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是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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