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账目谁来查
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业主有资格查询业委会的财务账目。业主享有知情权乃是法律明文赋予的基本权益之一,此项权益涵盖了业主对建筑区划范围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宜的了解权利。
同时,业主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同样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有权请求业委会公布并查阅以下信息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状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及会议纪要;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详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处置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若业委会未能积极配合业主的查询要求,业主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业委会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首先,有权开会并汇报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实际执行情况;
其次,代表全体业主与由业主大会挑选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再者,需时刻关注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的反馈与建议,积极进行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高效地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第四,对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
最后,业主大会还可以赋予业主委员会更多其他的职能。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层面上,业主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愿意委托以及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而物业管理企业同样有权力选择是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以及聘请,双方在这一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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