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
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是无法共同运用的。虽然违约金具备众多性质,然而其最基本且重要的性质乃是违约赔偿金的属性。若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金条款以及损害赔偿金的内容,那么违约金的应用便有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执行产生矛盾。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基础应仅仅基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中包含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利益),而非支持惩罚性的赔偿方式。换言之,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当适用违约金时,若未给对方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则此时的违约金便具有惩罚性的性质;反之,若违约行为已经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违约金便转变为了赔偿违约金。因此,作为赔偿违约金,它理应与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紧密地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金怎么计算公式
在计算服务期违约金时,常见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等于未履行服务期(每月)除以总服务期(每月)"乘以培训总费用。请确保
最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总费用这一上限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若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需退还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条款,那么雇主除有权向劳动者索回培训费用外,也具有主张其支付违约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