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不开扣车凭证属于违规吗
在执法过程中,若交警部门需暂扣车辆,必须出具正式的扣车通知单。倘若未遵守这一规定,便属于非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投诉举报。我国相关法规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如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则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程序,即须在现场制作并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相应的清单。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交警不出具事故认定书
若交警部门未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公正地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您有权向该公安局的法制部门或机构以及督查部门提出相应投诉,以此质疑和指控其未能尽责履行职务。而针对那些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难以查证且形成原因无法判断的情形,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然而当事人对于可能产生的赔偿纠纷问题仍可通过诉讼方式提交至人民法院加以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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