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的确有罪但是对方有伪证怎么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被告有伪造证据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程度,人民法院有权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或拘留处罚;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依法将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若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有必要接受处罚,有权处以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额;为期最高不超过15日的拘留处罚也是可能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二、被告的父母承认借钱的录音是否属于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电话录音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证据种类通常涵盖书证、物证以及当事人自述等等。因此,录音作为一种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具有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录音必须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益,且其获取方式应严格遵守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证据本身具备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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