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时效一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法规,劳动者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诉请求须在一年内提出,且此类申诉期限是从当事人真正知晓或是应该认识到自身的权益已经遭受损害之日起算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讨薪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若提出申诉则无需受到该法第一款所规定之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正式结束时,则应在一年之内提交申诉。换言之,劳动者需要在意识到或应意识到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申诉权,如果涉及到索取劳动报酬的问题,则可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开始计算一年的期限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时间到了还是没有给钱
若在劳动仲裁结束后,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赔偿款,被申请人有权向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此项债权。
2、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益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双方皆应依法按期履行相关责任。如有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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