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司搬迁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若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存疑,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反映情况。倘若问题仍未能得以妥善解决,那么便可以进一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对于认为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过程存在不当行为且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可以考虑诉诸于法院来解决问题。关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流程,与其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并无二致,但需要将争议焦点清晰明了地呈现出来,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证明支付补偿款项的过程存在不公、不利或违反现行法规的情况,进而由法院公正评判决定。
再者,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尚未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请求发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该告知他们寻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处理此事。
然而,涉及至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金额等事项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则应由人民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予以婉拒。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事宜,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土地补偿费理应归属集体共同所有,应合理分配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其次,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通常是该土地的承包人,并且要根据情况分配给在此承包期限之内失去土地所有权的承包人;
最后,青苗以及地上附属物品的补偿费用该归经营者或者种植者所有,并具体到个人,其最终的分配方式可由村集体召集村民开会共同商议达成决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因公司拖欠工资辞职怎么要求赔偿
若用人单位有拖欠薪资的行为,则员工有权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依据现行法规向用人单位索求相应的经济补偿。此种经济补偿之支付标准为:
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折合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资预期。而所谓“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提出解约或劳动合同终止申请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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