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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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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0 · 1410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拘传者须为未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二是拘传地点限于嫌疑人所在地的市区或县城内的特定地点,或在其居住地执行;三是执行拘传的执法机构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权威证明文件,以维护程序公正和规范。这些条件确保了拘传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刑事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案件中,实施拘传程序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拘传者必须是尚未被决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

其次,拘传的场所必须位于嫌疑人所在地的市区或是县城之内的特定场所,或者前往其居住地施行;

最后,执行拘传任务的相关执法机构,应向当事人出示出自人民检察院亦或公安机关的权威性证明文件,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及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接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以便对案件展开讯问的行为被称为“拘传”。然而,对于那些已经通过拘留或逮捕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省略拘传的步骤,直接进行讯问。

这些执行拘传权力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拘传主要目的在于让被传唤者必须前往讯问场所配合调查,然而这种措施并无羁押的法律效应。在完成了相关询问之后,被拘传来讯问的人员应立即获得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之中,实施拘传行为需要遵循三项严格规定:首先,所涉及的对象必须为尚未通过逮捕或者拘留方式进行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其次,拘传的场所只能设置在嫌疑人所在城市的市区或县城范围之内的特定位置,或者依照其生活居所进行执行措施;最后,负责执行拘传任务的执法机构必须向当事人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颁发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文件,以此来保证整个程序的公正性与规范化。这三项严谨的规定共同确保了拘传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其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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