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有哪些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阐述和规范:首先,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已经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实施任何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如果触犯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也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再者,对于那些年满十二周岁但尚未到达十四周岁的少年,若是他们犯下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死亡或是使用极端残酷的方式将他人打成重伤并留下永久性的残疾,并同时构成情节恶劣的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将进行刑事追诉,须对这些少年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最后,对于按照前述三种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予以从宽或减轻刑罚。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因年龄尚不满十六周岁而无法接受刑事制裁的青少年,法院会要求他们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强监管,给予适当的管教措施,确保他们能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未成年人刑事拘留能探视吗
在进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友通常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探访。
然而,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的亲友或者其委任的辩护律师,在符合相关特定条件之下,可以间接地获取关于当事人的信息。
具体来说,在刑事拘留期间,唯有辩护律师具备与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进行会面以及通讯的权利。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士在得到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明确授权之后,方能获得与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进行会面以及通讯的机会。除此之外,若案件的调查机构认为有必要,他们也有权派遣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经由办案机构同意且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当事人的近亲可以进行探望,但是每次探望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
然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的亲友在刑事拘留期间无法进行探望,只能通过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进展状况。
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拘留所、看守所以及监狱这三者分别代表着不同的羁押机构,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职能以及关押期限。拘留所主要负责行政方面的羁押事务,而看守所则主要承担刑事方面的羁押任务。在拘留所内被关押的人员,其亲友可以随时进行探望;而在看守所内被关押的尚未被判决的人员,则禁止亲友进行探望。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关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者应当承担所有刑事犯罪所引发的全部刑事责任;而年龄介于十四至十六周岁之间的青少年,仅需对部分特定严重罪行,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年龄低于十二周岁且已经触及故意杀人等性质极为恶劣的罪行,若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则可以进行追诉;对于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应当予以适当的宽大处理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年龄尚不足十六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其监护人有义务对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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