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在工伤发生期间,劳动者所领到的工资应当按照受伤之前的标准来发放。国家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当企业雇员因为职务行为受到意外伤害或是患上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并进行工伤疾病治疗时,在这个期间内,原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应持续保持不变,而这些费用将由所在单位每月按时支付。此外,对于那些因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员工而言,他们在受伤期间需要他人进行照顾护理,那么这项护理责任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当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若就医员工仍然需要治疗,他们便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企业工伤工人退休,企业有补助吗
遭受工伤之后达到退休年龄时,通常情况下,员工无法再享有与在职期间相同级别的福利待遇(亦即包含工资津贴等各方面在内的所有待遇)。
然而,若因为治疗工伤的必需,使得医疗或疗养费用较高,那么这笔费用便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金获得补偿。反之,如非必要之开支,应依据医疗保险政策给予相应处理。
此外,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数额,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会补充不足的部分。而在类似情况下,员工若是由于工伤导致残疾等级最高达到四级,虽然他们仍可以保留工作地位,但是必须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在此基础之上,在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并完成退休手续之后,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他们也能得到额外的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此类工作伤害发生期间,职工应当享有与病发之前同等的薪酬以及其他各类福利待遇。此类资金将按照单位每月所制定的固定标准进行发放。如果有任何雇员由于受到伤害而不能自行处理个人生活事务,那么他们所在的用人单位就必须对其承担起必要的护理责任。当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如果还有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员工,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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