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费收取违约金合法吗
在法律层面上,物业费与违约金无法实现互相抵消。因为,只有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下产生的债务才能够互相抵消。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具有相似的标的物类型及品质特性,然而,这两种债务却源自于:开发商对延迟交房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付出的物业服务费用,而它们分别属于两个独立且不同的法律关系。正是出于这一原因,鉴于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以它们之间并无可能实现互相抵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物业费收取管理条例2024年新法规
关于物业空置费的现行政策则显示:某些地区和城市,国家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若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后,其拥有的物业经过相当长时间(至少连续六个月以上)仍未面向业主开放居住,或者已经入住但长期处于无人使用状态下的物业,此种情况下,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书面文件进行备案。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双方在签署的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标准,业主应该支付相应比例的空置物业费,这些费用的具体百分比将会由当地物价局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制定。
然而,目前尚未有任何关于物业空置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因此,业主仍然需要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非法的。尽管物业费与违约金在标的物种类与品质特性方面存在着高度的契合度,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两项债务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却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源于开发商因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后者则是业主为支付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物业服务费用而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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