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一定是自诉吗
侵占罪未必全属于自诉案件类别范畴内。侵占罪在传统意义上常常被归类为"告诉乃论"之犯罪类型,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倘若被害方由于自身无力或受制于强制、恐吓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挺身而出进行控告,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检察院有权启动公诉程序。这一规定充分展示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四款:“犯本罪,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一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
二、侵占罪一定要是动产吗
侵占罪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动产的侵犯,同样涵盖了对不动产的侵占范畴。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主要定义为擅自将受托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失物品、埋藏物私自占有,且数额较大,在收到相关要求其归还或交付的通知后,仍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在此所提及的“财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皆包含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均属自诉案件。虽常将其视作“告诉乃论”(指由受害人自行起诉追究加害者的责任)之范畴,然而若因各种因素导致被害人失去控诉能力,检察机关亦有权依法提起公诉。此项规定充分彰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权益的深切关注和全方位保护,从而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及公平性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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