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的拘留一定是刑事拘留吗
公安部门的拘留并非全然为刑事拘留所涵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安机构对于涉及治安方面的事件进行处理之时,有权依据法律之规定,对违规行为者实施行政拘留的惩罚手段。因此,拘留既可能是刑事拘留亦可能是治安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个自然日。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例如,由于需要上报并获得批准逮捕的程序,或者案件情节较为复杂,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拘留期限得以延长,最大延长期限可增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多地多次作案、或是组成团伙共同作案的严重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以依法延长至最多三十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拘留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刑事案件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涉及到治安方面的问题或事件时,有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人员采取相应的行政拘留措施。因此,拘留可以被划分为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这两大类别,其中治安拘留主要是针对于那些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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