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的
贪污公款罪,是指在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之便,将公款挪作他用,以实施非法行为;或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性投资活动;或者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的公款进行违规操作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控制和支配公款的权力,是否擅自挪用公款,以及挪用公款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公款犯罪,是指向具有公职身份的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国家公款挪作他用,或者非法用于营利活动,亦或是在较长时间内仍未能及时归还的违法行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要深入分析被告人对于公款的实际掌控情况,以及其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和公款使用的合法性等因素。任何滥用职权、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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