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请律师可以吗
当被告身陷拘押期内,其本人或其亲属均可选择是否寻求律师协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被告人自首次遭侦查机关询问或是受到强制措施约束之日起,享有指派辩护人之权利;
然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仅允许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角色参与其中。因此,若被告人在此特殊时期选择放弃聘用律师,实属合法行径,然此举无疑将对其在法律层面所享有的援助与辩护权益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上诉人在受到拘留之责时,享有自由决定是否聘请律师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审讯或者面临强制约束之时起,便有资格委派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侦查阶段中,辩护人的身份只能由律师来担任。如果上诉人主动拒绝了律师的协助,这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但是这也会对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和辩护权产生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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