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属于什么权利
刑事拘留乃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由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在展开调查活动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或者阻碍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以维护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依照法律规定而对其人身自由权所实施的暂时性的限制。此种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而并非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属于什么前科后科
在法律规定中,凡尚未判处刑事处罚者,均不视为前科罪犯。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仅仅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阶段,无法等同于犯罪记录或者所谓的“前科”。只有经过了司法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前科。
然而,若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行为人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起诉后被判定无罪,那么其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纪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那么他将会被记入前科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刑事司法手段,主要由各级公安局及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中,为了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或者干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的人身自由权利限制措施。这一举措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并非单纯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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