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有没有案底
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通常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如若个人以往曾有违法或涉嫌犯罪等相关行为经历,则一般会被认定为具有相应的案底记录。
然而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案底的产生。取保候审仅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在此阶段尚无法准确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因此也无法对其实施定罪量刑,自然谈不上案底的保留问题。
然而,一旦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后被判定有罪,那么便会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案底的产生。该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在案件尚未确认是否构成犯罪之前,它并不涉及到对个人的定罪或者量刑问题,因此也就没有所谓的案底存在。然而,如果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被认定为有罪的话,那么就会留下案底记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任何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形成案底。而取保候审则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案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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