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总收入”是指一家企业在过去的会计周期内,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取得的所有收入,其中既包括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即通常所说的主营业务收入),也涵盖了非货币形态的收入,习惯上称之为其他业务收入。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特定纳税人的总收入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收入,还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以及其他各类名目的收入等多方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向股东或投资者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的税款;
(三)由于税收义务逾期未履行而产生的滞纳金;
(四)按照法律程序所遭受的罚金以及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五)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之外的其他捐赠支出;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在其年度盈利总额中可以提取不超过12%的比例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七)尚未经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各项准备金支出;
(八)与获取收入活动无直接关联性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总收入"的定义为,它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整个周期中,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所获取的所有资金,其中既包含了货币形式的交易收益(即主营业务收入),也涵盖了非货币形态的收入(如其他业务收入)。除此之外,总收入还包括了诸如财产转让、利息、租赁、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股息等多种形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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